当第一次看见李佳航在直播间描眉画目、卖力的向女粉丝推荐口红、彩妆、面膜、香水时,我觉得很新鲜,也很诧异,身边的闺蜜撇撇嘴巴说:男明星化妆又不是什么秘密。看了几天直播,我也就接受了,毕竟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他推荐的口红,我买了,用了,确实被同事夸赞了一番。
但当看到李诞代言女性内衣,苏炳添推荐孕期妈妈专用产品时,我顿时不淡定了,自古男女有别,这一次,我感到发自内心的某种不适。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觉得我有必要从专业角度,对男明星代言女性产品这件事儿说些什么。
首先,实质性事先使用或接受服务是代言人的基本法律义务。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未使用过产品或未接受过服务”不得代言,这是代言人代言产品或服务基本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应用。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广告代言人要确认所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与广告相一致才可以代言。
李佳航敷面膜、喷香水、画彩妆,虽然有些“娘炮”,但还是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只要尺度拿捏恰当,并不一定会违反“未使用过商品或未接受过服务“不得代言的规定。但是李诞试穿女性内衣……这画面想想就很猥琐,也违背了普通女性的真实感受和基本常识。上海市《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建议代言人保存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书面记录,作为以后确认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证明。不知道诞总是如何完成法定的事先使用的义务?又是怎么保存使用记录的?
因此,男明星在代言女性产品时,要好好想想以自身条件是否可以实质性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想清楚了,再接不迟。
其次,明星以“××体验官”的身份进行推荐,并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
苏神以产品体验官的身份对某孕期妈妈用品进行推荐和证明,说明广告主或者是苏神对《广告法》还是有研究的,但可惜研究的不够透彻啊。我国《广告法》有言在先: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是用代言人做广告区别于其他广告形式的基本特征,因此,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的身份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广告主即使再怎么为苏神“封官加爵”都不能改变其代言人的身份,因此,苏神如果因为自身条件所限,根本无法实质性使用孕期妈妈产品,仍为其代言的将涉嫌违反《广告法》。
那么,如果确实盛情难却,苏神是否可以邀请妻子担当“产品体验官”,自己担当“产品推荐官”组合推荐呢?我想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我看来,我们的文化是可以接受“一人成星,全家成名”的,粉丝也会爱屋及乌的。只要苏神夫妇事先经过真实体验,且有证据证明体验结果与广告是一致,这样的代言,是可以为法律所允许的。
男明星或公众人物代言女性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噱头,越来越为广告主所追捧,但代言活动不仅是商业行为,还具有文化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也事关公众人物自身的名誉和价值。
因此,建议男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在代言女性产品或服务时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文化精神品位,展示新时代文明素养,传递正能量,抵制虚假、丑恶、低俗的不良风气,为广大粉丝树立真正积极、阳光、正向、守法的健康形象。
卢小青律师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起执业至今,主要从事民商事、婚姻继承、公司法律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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