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法院2021年度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本文转自最高法。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好意同乘”情形下驾驶人赔偿责任之案例
——李某生诉李某发、吴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壹 / 基本案情李某生与吴某辉系多年好友,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李某生经常搭乘吴某辉的二轮摩托车上下班,吴某辉未收取李某生任何费用。2020年6月2日,吴某辉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生前往上班的途中,与李某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生、吴某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发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生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1859.25元。贰/裁判结果南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发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辉负次要责任,李某生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酌定李某生的损失由李某发承担70%的责任,吴某辉承担30%的责任。因吴某辉搭载李某生系“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且吴某辉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酌定由吴某辉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减轻40%的赔偿责任。李某生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60000元后,由吴某辉负担68734.7元【(441859.25元-60000元)×30%×(1-40%)】,余款由保险公司(商业险)及李某发负担。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辉赔付李某生68734.7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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