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系列(四)//经营者该如何应对反垄断调查

发布时间:2022.08.15 作者:众华律师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取得调查线索后,通常首先会展开“突击检查”,比如在被调查的经营者意想不到的时间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或搜查,以获取最有力的证据,当经营者遇到突击检查时,一定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礼有节,在热情接待的同时不忘核验执法人员的身份和相关执法文件;

2.要及时联系相关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甚至是律师到场协助;

3.及时索要调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进一步沟通;

4.实事求是,谨慎回答调查人员的问题,但不能拒绝回答问题,避免构成妨碍调查;

5.为调查提供便利,比如协助复印或复制证据材料比如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子数据等;

6.切忌好心办坏事,比如以调查人员没有预约为由拒绝接待,或耍小聪明毁灭证据等。

反垄断调查通常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持续调查阶段,经营者除了积极履行配合义务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

1.依法组织有效的实体抗辩

例如,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与交易相对方所签订的纵向协议在相关市场不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帮助调查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2.用好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

(1)申请豁免权 经营者在被调查过程中,可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材料说明自身所达成或实施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并申请反垄断执法机构予以审核。

(2)申请自首权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第二款规定“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据此,经营者可在反垄断调查开始前、开始后以及做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汇报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从而取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3)申请中止调查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反垄断调查开始后以及做出处理决定前,被调查的经营者可通过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承诺的方式申请对案件中止调查。

3.依法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

促使整个调查工作公开透明,保证调查结果公平公正。

4.积极行使救济权

当执法机构可能做出数额较大的处罚决定之前,被调查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服的,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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