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今,保险行业受到各级反垄断执法部门反垄断处罚11起,其中垄断协议案9起,行政性垄断2起,另有9起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被无条件批准集中。
从这9起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看,涉及的险种主要包括新车保险、车险、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摩托车险等,主要是由行业协会组织或者几家保险公司联合通过“自律协议”、“合作公约”、“合作协议”等方式分割保险销售市场和固定价格,因此,被执法部门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而受到处罚。处罚的方式一是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并处罚款,对行业协会的罚款在法定的50万元以内酌定处罚,而对保险公司则是按照被处罚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不等的罚款;三是其中有一例被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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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否可以豁免?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以协议对象不同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我国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就以下内容达成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同时,我国也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我国禁止经营者与交易对象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当然,不管是横向垄断协议也好,还是纵向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为了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或者是帮助中小经营者提高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或者是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消耗明显过剩的能等正当目的,且该协议一旦实施或者实施结果已经表明,经营者的行为不仅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还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那么在这些情形下,经营者可以向执法部门申请豁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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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行业的9起案例看,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达成或保险企业自发达成的协议违反了“禁止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禁止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的等一项或几项规定,其实质都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横向垄断行为。
综上,虽然,经过四十几年的发展,保险行业已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但在以往的反垄断处罚看,保险行业仍是受罚较高的行业;在当前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强化重点领域的竞争监管执法的形势下,保险经营者的违规风险仍然存在,反垄断合规必须尽早引起重视。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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