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系列(八)//从慕尼黑再保险被罚案看“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处罚

发布时间:2022.09.19 作者:众华律师

2022年2月15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因收购卡万塔欧洲资产有限公司股权前未依法向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被罚款30万元。“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同样的理由,我们在去年“中信百信银行案”中也看到过。

那么,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一个注册在德国的上市公司会在我国遭遇反垄断处罚?

从图1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2019年7月26日慕尼黑再保险是通过向卡万塔原股东DIF购买15%股权的方式取得了卡万塔共同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所谓经营者集中就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或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除了股权、资产控制外,经营者还可能通过技术安排、知识产权、人事方式对其经营者产生控制或施加影响,也属于经营者集中。因经营者集中可能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故一般国家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先申报的制度,事先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否则就会被追究相应的处罚。

那么,慕尼黑再保险为什么会在我国遭受反垄断调查呢?

这是与慕尼黑再保险的公司性质有关,也与我国的申报标准有关。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结果显示,慕尼黑再保险1880年4月于德国注册成立,1888年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2018年度,也就是2019年股权交易上一个年度,慕尼黑再保险与参与集中另一经营者绿色投资以及被收购的卡万塔全球营业额以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见图2),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2019年12月4日,卡万塔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在此之前慕尼黑再保险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应事先申报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所以被处罚。

反垄断的目的是反对不公平的竞争。因此,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违法调查时,市场监管部门还会评估该集中行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如果具有,则必须禁止,并应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制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处50万以下的罚款;如果经评估该集中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不禁止集中,但若未事先申报违规实施集中的,执法部门会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

本文所提及的“中信百信银行案”、“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案”都属于未事先申报违法实施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种情况,所以,也只是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总之,我们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反垄断处罚案可以经营者在进行合营、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时都遇到反垄断合规问题,该案例也很好的演绎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执法审查、处罚等问题,值得重视与借鉴。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上一篇:勇担社会责任,开校企合作新篇章 下一篇:中秋快乐
分享到
返回列表

您的浏览器当前宽度低于1400px;请使用1400px以上宽度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