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此,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双轨并行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1、 行政责任
2、 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个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相应的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可能成为反垄断民事纠纷中的适格被告。
根据与反垄断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及已有判,承担垄断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为停止垄断行为和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现行《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作出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正在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改草案》删除了该条款关于刑事责任内容的表述,将该条款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行、刑责任混合表述变为行政责任专款表述。与该条联动修改的第六十七条,则嵌入独立的刑事责任条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草案的调整意味着在反垄断领域,相较以往对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犯罪的刑事规定,未来更多垄断行为可能将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有关于垄断行为犯罪的条款,后面是否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予以修改值得关注。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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