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系列(二)//反垄断执法以及经营者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2.07.31 作者:众华律师

 

一、执法机构

•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工商总局分工负责。

•2018年2月,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组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消除了此前存在的职责交叉、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垄断执法工作,建立起中央和省两级负责反垄断执法体制。

•随着国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保护公平竞争提出了更高要求,2021年11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立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分工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同时,组建竞争政策与大数据中心,强化反垄断、竞争政策理论研究和技术支撑。这次机构调整,进一步充实了反垄断监管力量,为做好反垄断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二、执法依据

• 反垄断涉及面广,监管执法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除了作为基本法的《反垄断法》之外,《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8部指南指引,阐释反垄断执法思路,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为市场主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旨在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尺度和标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等6项规则,进一步完善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制度;而涉及案件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案件处罚等各个方面,覆盖业务全流程和案件调查审查全过程的27项工作制度,以及反垄断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的印发,使反垄断各项工作规范统一,有章可循。

• 此外,以增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为目标的修订《反垄断法》的工作也已接近尾声,预计年内将通过立法审议而正式颁布。

• 至此,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覆盖线上线下、日趋系统完备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不仅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经营者合规的重要参考,值得经营者密切关注。

三、经营者的救济途径

•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要围绕平台经济、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汽车、教育、金融等民生发展重点领域,举报是目前发现问题线索的主要途径。

• 除了对反垄断执法过程的常规的投诉外,经营者在受到反垄断执法行政处罚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经营者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主要围绕平台经济、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汽车、教育、金融等民生发展重点领域,举报是目前发现问题线索的主要途径。

• 除了对反垄断执法过程的常规的投诉外,经营者在受到反垄断执法行政处罚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经营者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王芬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有近十多年法律服务经验,客户满意度极高;

主张法律为经营服务,能深入顾问单位一线,为顾问单位提供可操作、可预控风险的有价值的服务;

可自主研发课题,提供企业日常法律培训,包括劳动法、合同法、股东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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