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上海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作者:众华律师

2022  8月23日起

小额诉讼

PART 01 通知内容

PART 02 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

总则

1. 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应当立足于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2.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3. 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4. 当事人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5.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审计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七)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八)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九)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立案

6. 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要素式、表格化起诉状。
7.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案件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案件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为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判效率,凸显小额诉讼程序经济便利的特点,鼓励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进行立案。
8.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并通过发送《小额诉讼程序须知》等方式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方式、诉讼费用交纳、申请再审权利等相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程序须知》等诉讼材料发送被告。
9.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但应当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按照统一模式标注“小额”。
10.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1.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12.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3.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诉调对接中心与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的衔接工作。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民事纠纷,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即按照小额诉讼案件予以立案:(1)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2)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自纠纷受理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调解成功且当事人不愿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14.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 庭审

15.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6.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或由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17.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并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利用在线等方式询问证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准许。
18.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人民法院可以对小额诉讼案件采取在线诉讼,适用庭审记录改革的方式进行庭审,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裁判

19.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0.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可在庭前、庭中、庭后各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促使当事人选择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21.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22.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但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当庭宣判的除外。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在宣判后七日内发送法律文书。
23.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的,予以免交。

• 程序转换

24.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控制向其他程序的转换,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以外,一般不允许程序转换,保证程序适用的稳定性。

对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标准,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转换后,审限连续计算。
25.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且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1)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2)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3)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4)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5)需要评估、鉴定、审计的;(6)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案件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26.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的,应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 审判监督

27.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8. 当事人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当事人以原审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外的其他事由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 附则

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年上半年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公布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发布之日前的年度小额诉讼的金额标准。
30.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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